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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》标准

时间:2023-08-03 10:38     浏览量:

  《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》标准

  本标准的核心内容:规定了酒类流通的术语和定义,界定了酒类流通的范围和流程,提出了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重点,对宣传推介以及服务规范提出了要求,因此对规范酒类行业的流通服务具有积极意义。本标准的技术内容符合行业实际和酒类产品流通服务的要求,该标准对促进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,将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,该标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,达到国内先进水平。主要内容包括:术语和定义、经营、服务、流通信息、酒类商品保护、宣传、监督与评价等7章。这7章在逻辑上分成4个部分,第1部分规范了有关术语;第2部分是“4经营”和“5服务”,主要对酒类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流通环节应该履行的职责提出要求;第3部分是“6流通信息”、“7酒类商品保护”和“8宣传”,主要针对酒类流通活动进行规范;第4部分是“9监督与评价”,主要针对酒类流通的监管和评价方式、依据等做出规定。各章的核心要点说明如下:“3术语和定义”部分l明确了酒类商品的定义,以及与其他现行标准的关系;明确了酒类流通的定义,划分了它与酒类生产的边界;将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中的“随附单”,以术语形式在本标准中体现;将“酒文化”以术语形式体现。这是酒类行业的特色,对其进行规范将有助于增强其特色。“4经营”部分对于经营条件,本标准本身不做具体规定,采取引用现行标准SB/T10391和SB/T10392的办法;在采购环节,强调对相关资质证明和文件的索取和查验,以及通过签订采购合同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;根据行业中存在的实际情况,对重新分装或预包装的行为,提出了“生产企业授权、全程记录、标签明示”三点要求;在销售环节,强调了酒类流通信息的记录,并对酒类电子商务提出规范化要求。“5服务”部分强调了提供酒类品质保证的服务;强调了提供酒类信息可追溯服务;根据酒类商品特点,提出了酒类经营中应有必要的消费警示;针对问题商品的处理,提出了制度要求。“6流通信息”部分l强调政府和生产经营者均应重视酒类流通信息的记录、存储和管理要求;强调已被管理的流通信息,应为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。“7酒类商品保护”部分从专利、品牌、地理标志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对酒类商品的保护要求;对于酒类商品品质存在争议时,强调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。但结合酒类行业特点,对于酒类商品的真伪问题,允许被侵权的酒类生产企业出具意见,供检测机构参考。“8宣传”部分根据酒类商品的特点,本标准对于酒类宣传提出了“酒文化”和“酒类健康知识”两方面的特色要求;在酒文化宣传方面,注重与良好的社会风尚吻合,鼓励对中国传统的酒文化资源予以开发利用;在酒类健康知识宣传方面,强调客观、真实、准确的传播酒类健康知识,并倡导“理性消费、节制饮酒”的消费理念。“9监督与评价”部分规定了酒类经营行为的监督及其依据;规定了酒类企业的管理性评价及其依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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